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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清远胜诉:撤销区城管局《违法建筑限期拆除决定书》及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2019.4.3决
来源:北京文启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9-04-19 16:34    作者:北京文启律师事务所    阅读:

【案由】原告谭先生不服被告清远市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以下简称城区城综局)、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清城区政府)限期拆除决定纠纷一案

【原告】谭先生,清远市清城区居民

【原告代理律师】北京文启律师事务所梁开贵律师

【被告】清远市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

【基本案情】

原告谭先生在清远市清城区拥有房屋面临拆迁,因对征收方制定的补偿安置方案持有异议,且征收方未取得合法的征收手续,未依法发布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谭先生未在征收方要求的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亦未将房屋交付拆除。2018年6月12日,城区城综局向原清远市城乡规划局发出《关于协助调查谭先生涉嫌违法建筑一案的函》。同年6月22日城区城综局作出《复函》,确认原告房屋未办理相关手续,且在道路红线范围内。同年6月25日,城区城综局作出《限期拆除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限期拆除决定书》,限期谭先生在一定期限内拆除房屋,否则将谭先生的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强制拆除。北京文启律师事务所代理谭先生向清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清城区政府维持了城管局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复议决定作出后,北京文启律师事务所代理谭先生将二被告诉至法院。经北京文启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讲法讲理,人民法院最终采纳了北京文启律师事务所的代理意见。 

【胜诉判决】

2019年4月3日,清新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如下:

1、撤销清远市清城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2018年8月3日作出的城区城执拆决[2018]59号《限期拆除决定书》;

2、撤销被告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2018年10月12日作出的清城府行复[2018]4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3、本案述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述讼法第七十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

【致谢】

为表感谢,谭先生赠送北京文启律师事务所锦旗一面。

广东清远胜诉:撤销区城管局《违法建筑限期拆除决定书》及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2019.4.3决

广东清远胜诉:撤销区城管局《违法建筑限期拆除决定书》及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2019.4.3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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