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西安胜诉:驳回上诉人对否认其属于适格被告、强拆行为合法的诉讼请求
【开庭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政府新合街道办事处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米先生
【被上诉人委托律师】 梁开贵律师
【争议焦点】
1、新合街办是否属于适格被告;
2、新合街办拆除米先生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基本案情】
被上诉人系西安市灞桥区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房屋,2018年7月9日,陕西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接受新合街办的委托,对米先生的房屋进行安全性鉴定,作出某《安全性鉴定报告》该报告称“该建筑承重结构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住房整体出现险情,构成整幢危房,评为D级。”新合街办于2018年7月13日向米先生下发《通知》,《通知》内容为“米**:为确保你户人员人身安全,村两委通过街道办事处申请房屋安全性鉴定部门对你户的房屋进行了安全性鉴定,结果为D等级,现根据《西安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特通知你户在收到本《通知》后3日内自行拆除并搬离危险房屋。逾期将进行依法拆除。”2018年7月20日,新合街办根据《西安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三十五条、四十条的规定,以“米**的房屋鉴定结果为D级系危房”为理由对米先生的房屋进行了拆除行为。米先生遂决定委托北京文启律师事务所处理此事。房屋被拆后,北京文启律师事务所梁开贵律师作为米先生的代理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判决:“确认新合街办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新合街办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梁开贵律师继续作为米先生的二审代理人维护其合法权益。
【法院判决】
上诉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新合街办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上诉法院不予采纳。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框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四)项:“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四)超越职权的。”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span>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行政机关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八条:“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关。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作为它的派出机关。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