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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阜阳胜诉:阜阳中级人民法院撤销颍州区法院驳回起诉裁定,指令继续审理2019.4.23判
来源:北京文启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9-04-30 11:42    作者:北京文启律师事务所    阅读:

【上诉人、一审原告】高先生,阜阳市颍州区居民

【代理律师】北京市文启律师事务所梁开贵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阜阳市颍州区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阜阳市颍州区文峰街道办事处

【基本案情】

委托人高先生在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拥有房屋,面积10平方米,自1992年始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商业用途,证照齐全,合法经营。2018年4月26日,一审被告阜阳市颍州区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向高先生作出了【州城管责停字2018第0706号】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高先生当日前停止违法搭建并2日内自行拆除。因高先生的房屋不属于违法建设,且未获得合法合理的补偿安置,高先生未将房屋交付拆除。2018年5月2日,一审被告阜阳市颍州区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及阜阳市颍州区文峰街道办事处将高先生的房屋强制拆除。北京文启律师事务所梁开贵律师代理高先生将一审被告诉至颍州区人民法院,该院作出了驳回起诉的行政裁定。北京文启律师事务所代理高先生上诉至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极力维护高先生的合法权益,经北京文启律师事务所律师讲法讲理,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采纳了北京文启律师事务所的代理意见。

【胜诉判决】

2019年4月23日,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如下:

1、撤销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2018)皖1202行初267号行政裁定;

2、本案指令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安徽阜阳胜诉:阜阳中级人民法院撤销颍州区法院驳回起诉裁定,指令继续审理2019.4.23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

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人民法院不予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确有错误且当事人的起诉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定,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依法立案或者继续审理。

【致谢】

为表感谢,高先生赠送北京文启律师事务所梁开贵律师锦旗一面。

安徽阜阳胜诉:阜阳中级人民法院撤销颍州区法院驳回起诉裁定,指令继续审理2019.4.23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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