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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武汉胜诉:确认武汉某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房屋行为违法
来源:北京文启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7-10-24 18:48    作者:北京文启律师事务所    阅读:

【案情简介】

    林先生在湖北省武汉市武锅生活片区拥有房屋,因旧城区改造项目面临征收。本是一件改善民生的大好事,但在林先生与征收方就补偿问题经过多次磋商后,发现征收方能给出的补偿金额与林先生的心理预期存在较大差距。经过反复磋商,林先生与征收方就补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在征收补偿决定尚未生效且未见人民法院许可执行文件的情况下, 林先生的房屋被强制拆除。由于L先生当时不在家,未能保存到征收方强制拆除时的证据。林先生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委托了梁开贵律师代理自己维权。

【办案经过】

    梁开贵律师介入此案后,经过认真分析案情,规划并确定了维权方案。首先就违法拆除房屋行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庭审中,被告竭力否认拆除行为是其实施的。其也清楚L先生当时不在家未能保存到这方面的有力证据,不断强调L先生没有任何直接证据可以证明其主张成立。一面否认己方实施,一面称林先生无直接证据,要求人民法院驳回L先生的诉讼请求。林先生的代理律师提前已经预料到被告会采如此方案,按照庭前规划的方案举证质证,讲法讲理,从容应对。林先生的房屋位于顶层,如果林先生下层的房屋是征收方拆除的,即使L先生不用提交任何证据,即可证明林先生的主张成立。

【获得胜诉】

    经过激烈的庭审,最终,人民法院采纳了梁开贵律师的观点,支持了林先生的主张,认定某区人民政府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事实成立,且其在实施强制拆除行为时征收补偿决定尚未生效,亦未获得人民法院强拆许可,拆除行为违法。

【律师释法】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之规定,法律明令禁止“行政强拆”。强制拆除国有土地上被征收人的房屋需待征收补偿决定生效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并获得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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