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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郑州胜诉:判决行政机关以拒绝签收邮件的形式逃避履行职责违法
来源:北京文启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7-10-24 18:43    作者:北京文启律师事务所    阅读:

    所谓行政中的“不作为”行为,是基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符合条件的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应该实施某种行为或履行某种法定职责,而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却拒绝作为的行政违法行为,亦称“不作为违法”或“消极违法”行为。

    2007年4月5日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该条例自2008年5月1日开始施行,它的颁布标志着政府民主法治理念和行政管理理念的成熟。它明确了公民的知情权,规范了申请公开的法定途径,保护了公民知情权的顺利实现。在拆迁维权的过程中,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唯一可以让当事人真正地了解征地拆迁内容,获取和自己切身利益相关的重要信息的途径,可是很多政府部门出于隐藏征地拆迁审批手续上的瑕疵而不愿履行这项行政职责。下述案例中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直接拒收,导致邮件被退回,这种行为就是一种典型的行政不作为,不仅违法,而且可诉,到底文启律师是如何运用法律程序让其依法履行了相关的政府信息公开职责呢?

    秦先生(化名)及其他居住在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梧桐街道某村的31户村民,在同一个村庄拥有各自的合法房屋,2014年,秦先生等31户村民的房子所在的地段开始因新农村改造项目面临被征地拆迁。和中国成千上万的被拆迁人一样,村民很配合政府的工作,因为他们真心希望能过上城里人的生活,能够拿到合理的拆迁补偿是每一个被拆迁人的愿望也是他们的权利。可是渐渐地,秦先生他们发现自己能得到的补偿少的可怜,考虑到今后的生活,大家没有在补偿协议上签字。随后,这些村民的房屋被拆迁方断水断电,大家商量之后决定聘请梁开贵律师代理案件。

    律师经过对案件的认真研究和深入分析,决定立即开始启动调查取证程序,从征收行为的合法性入手开展维权工作。律师连夜起草了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材料,指导当事人向相关政府部门进行邮寄,其中关于当事人房屋所在土地被征收的批准文件的申请就投向了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就在申请材料刚刚邮寄出去的第三天,律师接到当事人的电话说邮寄的材料竟然被退回来了,律师马上指导当事人对相关部门的地址重新进行核实,并要求邮政工作人员在邮寄凭单上标注退回理由。维权行动才刚刚开始便吃了一顿闭门羹,当事人非常焦虑,办案律师却非常镇定,在他们眼里这样的事情已经见怪不怪,而且律师很清楚,相关部门这样做只是掩耳盗铃的小聪明,即使拒收申请也不能免除其应该履行的法定职责。就这样,一纸行政复议申请书将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复议到了郑州市人民政府。复议之后过了几日,没见任何回复,当事人给律师打来电话问询,显然是对这个程序的效果有些怀疑,当事人担心官官相护,恐怕市政府也站在高新区管委会那边,行政复议怕是没有用。律师告诉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行政复议法定的答复期限是60日,所以,不要着急,耐心等待,总会有个结果的,当事人只好半信半疑地等待着期望中的这份复议结果。2015年3月5日,郑州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客观、真实,予以采信,而被申请人高新区管委会所谓的邮局投递员为完成工作任务,在收件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信件以“拒收”为由退回处理的事实并不能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因此,被申请人高新区管委会拒收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信件的行为违法,责令其在十五日内依法处理。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第三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因此,国家法律总是从保护权利者的角度去制定的,关键是权利者得会用才行。当事人不了解法律规定,更不知道在信息公开申请受阻的时候该如何处理,就会严重地损害当事人寻求行政救济的途径。因此,遭遇各种违法拆迁的当事人,应当积极走上法律维权的道路,在自己不懂法律的情况下,借助专业拆迁律师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务经验来帮助自己维权,以达到依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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