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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几类人可以对侵犯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
来源:    发布时间:2017-12-01 13:53    作者:    阅读: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是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法定条件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起诉的,过半数的村民可以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提起诉讼。”第四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实际使用人对行政机关作出涉及其使用或实际使用的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关适格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规定,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服,与其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具有适格行政复议申请人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主要有:

      一是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的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是在集体经济组织不起诉的情形下,也可以是过半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三是土地使用权人包括土地承包人、实际使用人、宅基地使用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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