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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强拆损失,能否获得赔偿?
来源:    发布时间:2017-11-17 15:44    作者:    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八条第(五)项规定,“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法庭可以直接认定”。

      也就是说,依据生活常理能够推定的事实,无需当事人举证证明。尽管被拆迁人未举证证明房屋被强拆后实际支付了房租,但是,在居住房屋被强制拆除的情况下,被拆迁人必须要另找生活居住的地方。无论是租住他人房屋,或者另行购房居住,还是投亲靠友借住他人家中,在获得赔偿之前,被拆迁人因失去原有住房另行安排住处的损失都是实际存在的。即便是投亲靠友,未实际支出房租,客观上房租损失也是依然存在的,只是亲朋好友免除了被拆迁人的房租损失而已。而在法律上,并不能因为亲朋好友的馈赠而免除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因此,根据经验法则可以推定:在房屋被强制拆除的情况下,被拆迁人的房租损失是必然存在的。在被拆迁人未出具实际支付租金证据的情况下,认定租金损失存在,符合行政诉讼事实认定的基本规则。房租损失的具体金额认定应当科学合理,以保障被征收人的基本居住条件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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