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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丽水胜诉:撤销某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并确认违法
来源:文启    发布时间:2017-10-30 18:03    作者:文启    阅读:

【案情简介】

    陈先生在浙江省丽水市某区拥有房屋,因丽水火车站新建站房高架平台及匝道工程项目面临征收,但在补偿安置问题上与征收人某区人民政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后某区人民政府对陈先生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确定了陈先生的补偿金额。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陈先生决定通过法律途径依法维权,并委托了梁开贵律师代理维权。

【获得胜诉】

    梁律师介入案件后,针对某区人民政府下达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依法向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过庭审举证质证辩论,丽水市某区人民政府意识到其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有误,于2017年6月9日主动撤销了该决定。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5日作出(2017)浙11行初2号行政判决,依法确认《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违法。

【律师释法】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或者委托合同的约定,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应当包括评估对象的构成及其基本情况和评估价值。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存在错误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修正。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应当由负责房屋征收评估项目的两名以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并加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章。不得以印章代替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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