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索引】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6)湘04行初第XX号
【原告】邓先生
【代理律师】梁开贵律师
【被告】衡阳市人民政府
【诉讼请求】
请求撤销衡阳市人民政府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并判令被告受理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
【案件简介】
邓先生是湖南省耒阳市某镇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宅基地和房屋。2015年,耒阳市富民路西段建设项目提上日程,邓先生的房屋面临征收。邓先生在征收工作开始就与征收方一直打交道,同其他被征收人一样,对征收土地和房屋的补偿标准很是头疼,作为普通的老百姓,不懂法律、不懂政策,却明白什么是不公平,什么是不合理,这样低的补偿实在是难以接受,百般协商依然未果,邓先生不再幻想自己在没有任何谈判筹码的情况下可以得到合理的补偿,明白只有通过专业的拆迁律师依法维权,争取更多的谈判筹码和谈判机会,政府才能真正的正视征收补偿问题。
经过充分的考察了解,邓先生下定决心决定用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委托梁开贵律师负责承办,争取合理补偿之争拉开帷幕。
【办案经过】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程序庞杂、繁琐,又夹杂着很多利益之间的纠葛,地方政府在实施征收的过程当中就会存在很多违法的地方,既有实体上的也有程序上的。本案中,邓先生的房屋在某镇某村某组,并不在征收范围之列,却也要面临强制拆除,原因何在?那么针对这样的境况,如何为邓先生争取合理的补偿,梁律师用‘专业’一点一点的改写着案件的最终结果。
为了解耒阳市富民路西段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标准,邓先生向耒阳市相关政府部门申请法律调查,通过法律调查,邓先生得知,耒阳市人民政府作出了《耒阳市富民路西段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针对该批复,存在实体上和程序上的违法行为,为了进一步的深入调查,邓先生在律师的指导下向衡阳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希望衡阳市人民政府能够给邓先生一个合理的答复。
维权成功总是得来不易,在维权的过程中总是遇到各种困难和挫折。2016年1月,衡阳市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理由是从《耒阳市富民路西段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内容来看,土地征收不涉及邓先生所在村组,既然邓先生的房屋不在征收之列,那么邓先生与该次征收行为及安置方案没有任何利害关系,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的受理范围,因此,不予受理。
为了维护邓先生的合法权益和公平正义,律师们指导邓先生一纸诉状将衡阳市人民政府告上法庭,请求撤销衡阳市人民政府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并判令衡阳市政府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获得胜诉】
庭审中,衡阳市人民政府坚持认定邓先生的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并称是梁律师对法律的理解有误。梁律师不慌不乱,讲法讲理,对被告的观点有理有据有节的进行了反驳。经过焦急的等待,2016年7月4日,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判决,采纳了梁律师的代理意见,撤销了衡阳市人民政府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并判令被告受理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至此,当地征收部门感受到了维权律师的压力,料想以后的更多程序可能会影响到征收行为的难度,不得不主动地拿出诚意来与邓先生协商谈判,邓先生也获得了谈判的筹码,经过梁律师和当事人的共同努力,邓先生终于拿到了满意的补偿,在补偿安置协议上签了字。
【律师说法】
《行政复议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本案中,《耒阳市富民路西段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并没有将邓先生的房屋纳入征收补偿的范围之列,但是在实际组织实施的过程当中,查实邓先生的房屋及附属设施在征地的红线范围之内,并且当地的国土部门也对邓先生下过《限期腾地决定书》,责令邓先生腾出占用土地。因此,实际上邓先生与《耒阳市富民路西段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并且对邓先生的房屋产生影响。
当地的国土部门作为房屋征收的具体实施单位,在实施的过程当中,早已知晓并且确认邓先生的房屋在征收的范围之内,然在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之时,却以《方案》不涉及为由,做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套用当下一句流行语“也真是醉了”,作为一名专业的拆迁律师,要永远保持清醒的同时,希望能够唤醒某些征收人的“醉”。值得庆幸的是,当事人法律意识强,在尚未下达限期腾地决定之前就委托专业的拆迁维权律师介入,经过律师的提前规划,步步为营,保住房子的同时一并撤销了市政府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最终取得了好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