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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南昌胜诉:高院撤销中院一审判决及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并圆满解决补偿争议
来源:北京文启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7-10-30 18:00    作者:北京文启律师事务所    阅读:

【案情简介】

    倪先生等8人位于江西省南昌市某区的房屋面临征收,但在补偿问题上与征收人某区人民政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因双方分歧较大,且难以达成一致意见,为避免某些行政行为因超过诉讼时效导致维权陷入被动,倪先生等人决定及早委托律师介入通过法律途径维权,经多方了解,委托了梁开贵律师介入维权。

【办案经过】

    梁开贵律师介入案件后,针对某区人民政府下达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依法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过庭审,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驳回了倪先生等人的诉讼请求。倪先生等人不气馁,依法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相信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会给倪先生一个公正的判决。

【获得胜诉】

    经过二审,江西高院最终撤销了某区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撤销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责令某区人民政府重新作出行政行为。通过维权,委托人获得了谈判的重要筹码,部分委托人的补偿问题获得圆满解决并在补偿协议上签字。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八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江西南昌胜诉:高院撤销中院一审判决及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并圆满解决补偿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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