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提示】
以环保名义行逼迁之实,无论在实体上或者法律程序上均存在严重违法之处,面对这样的逼迁手段,应当及时通过法律手段予以还击,确认相关行政行为的违法性,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索引】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望府案复字[2015]X号行政复议决定
【案情】
申请人:湖南省望城县某建材工业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
委托代理人:梁开贵律师
被申请人:长沙市望城区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区环保局)
位于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星城镇某村的某公司面临拆迁,但由于在拆迁补偿问题上与拆迁方存在较大争议,双方未能达成一致,该公司拒绝搬迁。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某公司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该起征地拆迁纠纷,遂聘请了梁开贵律师律师担任该公司代理人,负责全权处理其征地拆迁补偿维权事宜。
2015年1月23日,区环保局向某公司送达了《关于限期处理危险废物的通知》,称某公司产生含氰、六价铬等危险废物,要求其立即停止非法生产,并限期联系有资质的公司对危险废物处置完毕。然而,在此次拆迁之前,这个问题从来没有任何人提起过,显然实际上是拆迁方通过区环保局逼迫该公司搬迁。律师经过审查后认为,区环保局作出《关于限期处理危险废物的通知》的行政行为存在诸多违法之处,随即起草行政复议申请书,协助某公司将区环保局复议至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
【审理】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经审理认为:区环保局作出的《关于限期处理危险废物的通知》程序违法。2015年1月23日,区环保局依据《望城区环保局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直接对某公司作出了《关于限期处理危险废物的通知》,在此之前并没有告知某公司享有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的权利,属于行政执法程序违法;《关于限期处理危险废物的通知》也没有告知某公司不服该决定所享有的救济途径和期限,对某公司的权利义务造成了影响。因此,区环保局作出《关于限期处理危险废物的通知》程序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2015年5月13日,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区环保局作出的《关于限期处理危险废物的通知》违法。
【评析】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享有陈述意见、申辩的权利,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该文件第七十四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举行听证会:……(二)行政机关依法告知听证权利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的……”该文件第七十七条规定:“行政执法决定文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六)救济的途径和期限……”
本案中,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主要依据上述地方性法规作出复议决定,确认区环保局作出的《关于限期处理危险废物的通知》违法。可见,本案复议机关作出上述复议决定,主要是从区环保局作出《关于限期处理危险废物的通知》这一行政行为的程序方面进行合法性认定。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中区环保局作出《关于限期处理危险废物的通知》的行政行为不仅仅在法律程序上严重违法,实际上在实体上也完全站不住脚。时下正值拆迁补偿谈判僵持不下的阶段,因此,这一份《关于限期处理危险废物的通知》实际上可谓是“醉翁之意不在酒”,以环保名义行逼迁之实。在拆迁过程中,由于拆迁双方针对补偿问题存在一定的争议,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形形色色的逼迁手段便应运而生。面对这种情况,如果没有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则很可能陷入拆迁方的圈套,从而在的拆迁补偿谈判中处于劣势;与此相反,本案中某公司在律师的协助下,成功地通过法律手段确认区环保局作出的《关于限期处理危险废物的通知》违法,不仅躲过一劫,也是对实施逼迁者的有力回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