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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眉山胜诉:判决眉山市人民政府在5日内对委托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作出处理
来源:北京文启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7-10-24 19:04    作者:北京文启律师事务所    阅读:

【案情简介】

    周先生在四川省眉山市某地拥有房产,因某项目实施面临征收,因补偿安置方式存有争议,周先生的补偿问题未能及时妥善解决。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周先生委托了梁开贵律师代理维权。

【办案经过】

    梁律师介入案件后,首先就某征收过程中的某个行政行为,依法向眉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但眉山市人民政府以周先生材料不齐备为由对周先生的行政复议申请未予以受理也未作出决定。律师协助周先生依法向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获得胜诉】

    最终,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梁律师的观点,认定眉山市人民政府的答辩理由不成立,判令其对周先生的申请依法予以处理。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十七条: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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