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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南昌王志刚拆迁案圆满解决,附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来源:北京文启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8-01-29 13:54    作者:北京文启律师事务所    阅读: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赣行赔终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志刚,男,195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东湖区。

委托代理人梁开贵,北京文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南昌市东湖区三经路699号。

法定代表人高辉红,该区区长。

委托代理人胡文晶,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玲娟,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志刚因诉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政府房屋拆迁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3日作出的(2016)赣01行初6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志刚以与被上诉人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政府就被拆房屋赔偿事宜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全部领取被拆房屋赔偿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并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志刚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志刚撤回上诉并撤回起诉;

二、一审判决视为撤销。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芬

审 判 员  陈雯雯

审 判 员  章 华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涂 乐

书 记 员  张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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