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文启律师事务所专业代理全国各地民事、商事、仲裁、行政、刑事案件
更多 >>胜诉案例
更多 >>律师团队
联系我们更多 >>
北京文启律师事务所专业代理全国各地民事、商事、仲裁、行政、刑事案件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农大南路硅谷亮城2号楼B座606
邮编:100086
电话:010-62966716,010-62966117
微信:lkglawyer
邮箱:13910368757@qq.com
违法强拆造成的屋内物品损失如何赔偿?
来源:    发布时间:2017-12-01 13:56    作者:    阅读:

      因违法强制拆除房屋给被拆迁人造成的屋内物品损失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人民政府在拆除被拆迁人的房屋时,如未依法对屋内物品登记保全,未制作物品清单并交被拆迁人签字确认,致使被拆迁人无法对物品受损情况举证的,对于损失是否存在、具体损失情况等,依法应由人民政府承担举证责任。被拆迁人主张的屋内物品包括衣物、家具、家电、手机等,均系日常生活必需品,符合一般家庭实际情况,如果人民政府未提供证据证明这些物品不存在,人民法院应当对被拆迁人主张的屋内物品种类、数量及价值予以认定。对于被拆迁人主张的受损物品价值超出市场正常价格范围,无法确定受损物品的材质、形成时间、与普通物品有何不同等的情况下,出于最大限度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考虑,应结合目前受损物品的市场价格,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综合酌定受损物品的价值,一般为被拆迁人主张的受损物品价值的60%。

上一篇:有征收必有补偿,无补偿则无征收!

下一篇: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最长多久?

友情链接
梁开贵律师博客 梁开贵律师微博 北京文启律师事务所博客 北京文启律师事务所微博 梁开贵律师QQ空间
首页|建言献策|联系我们

北京文启律师事务所专业代理全国各行地民事、商事、仲裁、行政、刑事案件。执业精神:敬业、专注、精益、高效、创新、勤奋、团结、协作。

咨询电话:010-62966117,010-62966717,网址:www.wenqilaw.com,微信公众号:北京文启律师事务所,微信号:13910368757,邮箱:13910368757@qq.com,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农大南路硅谷亮城2号楼B座606

工信部备案号:京ICP备17065156号-1 ,公安部备案号:110108020249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