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文启律师事务所专业代理全国各地民事、商事、仲裁、行政、刑事案件
更多 >>胜诉案例
更多 >>律师团队
联系我们更多 >>
北京文启律师事务所专业代理全国各地民事、商事、仲裁、行政、刑事案件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农大南路硅谷亮城2号楼B座606
邮编:100086
电话:010-62966716,010-62966117
微信:lkglawyer
邮箱:13910368757@qq.com
福建龙海胜诉:确认颜厝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房屋行为违法
来源:北京文启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7-11-08 21:47    作者:北京文启律师事务所    阅读:

春种与夏收,洒汗筑家宅。

怎奈风云变,官府施强拆。

开庭辩论日,贵有名律在。

冬日寒梅笑,庆贺胜利来。

缘起

    吴先生在福建省龙海市颜厝镇某村拥有合法房屋。早在2010年,漳州市政府取得了2014年福建省第十五届运动会的举办权,按照漳州市委、市政府提出“举办一届最圆满、最成功的省运会”的部署要求,漳州市政府经会议研究确定要建设漳州奥林匹克体育中心。该项目规模庞大,涉及面广,需要占用吴先生房屋所在的土地。2012年,福建省人民政府作出闽政文〔2012〕xxx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龙海市2012年度第七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同意征收包括吴先生房屋在内的集体所有土地。征迁工作开始后,由于补偿不合理,吴先生一直未与征收方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不料,2013年10月16日,其房屋竟被一群不明身份的人员非法强拆。经过调查取证,吴先生得知非法拆除原告房屋的是漳州市圆山新城管委会、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龙海市圆山新城建设协调组和龙海市颜厝镇人民政府。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吴先生打算拿起法律的武器进行维权。可是,自己又不懂法律,该怎么办呢?经多方考察,了解到梁开贵律师胜诉率极高,态度认真负责,业务水平精湛。于是,在和梁律师详细面谈之后,当即决定委托梁律师帮助维权。

交锋

    梁律师根据之前对案件的了解,并结合后期获得的相关证据材料,制定了最优的维权方案。律师决定先对违法强拆提起行政诉讼,追究有关部门的违法责任。

    经过精心准备,终于迎来开庭审理的一天。首先,我方作为原告提交了两项重要证据:一是《关于吴某网上投诉事项的答复意见书》、颜厝信访初字【2014】xxx号《关于某村村民吴某反映违法拆迁的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书》,证明四被告对原告房屋实施强制拆除行为;二是强拆时的录像光盘,证明原告房屋被强制拆除的事实。然后,对方四被告也提交了多份证据,例如闽政文〔2012〕xxx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龙海市2012 年度第七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及红线图,证明征收土地的事实以及原告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龙政综〔2012〕xxx号《龙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漳州奥林匹克体育中心项目建设集体土地上房屋第一期征收的通告》,证明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文〔2012〕150号批复征地范围的奥林匹克体育中心项目建设集体土地上房屋第一期征收的征收实施单位为漳州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和龙海市颜厝镇人民政府。

    针对被告提交的众多证据,我方进行了细致严谨的质证。在法庭辩论阶段,双方又展开了激烈的辩论,你来我往,唇枪舌剑。期间,被告龙海市颜厝镇人民政府对龙海市颜厝镇人民政府信访办出具给吴先生两份信访答复中关于强制拆除主体表述进行纠正,承认系龙海市颜厝镇人民政府对吴先生房屋实施强制拆除的,漳州市圆山新城管委会、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龙海市圆山新城建设协调组没有参与实施强制拆除。被告龙海市颜厝镇人民政府的主张虽然排除了三个被告,但是也明确了强拆主体。此外,被告没有提供任何证明强拆合法的依据,这对我方来说是极其有利的。

决胜

    经过法庭审理,法院认为,本案被诉强制拆除房屋行为实质为强制交付土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对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本案所涉土地虽在征地范围内,但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也未经有权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因此,被告龙海市颜厝镇人民政府实施本案强制交付土地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且超越职权。在诉讼中,被告龙海市颜厝镇人民政府也未提供证据和依据证明其实施的行政强制行为具有合法性。

      综上,被告龙海市颜厝镇人民政府实施强制拆除原告吴先生址在龙海市颜厝镇某村房屋的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且超越职权,本应依法予以撤销,由于被诉行为是事实行为且已经实施完毕,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故依法应确认违法。原告吴先生请求确认被告龙海市颜厝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其房屋的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确认被告龙海市颜厝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原告吴先生房屋的行为违法。


上一篇:江苏连云港胜诉:确认县政府及县国土局行政行为违法并圆满解决补偿问题

下一篇:湖北恩施胜诉:判决乡政府强拆房屋违法,村民会议无权决定强拆村民房屋

友情链接
梁开贵律师博客 梁开贵律师微博 北京文启律师事务所博客 北京文启律师事务所微博 梁开贵律师QQ空间
首页|建言献策|联系我们

北京文启律师事务所专业代理全国各行地民事、商事、仲裁、行政、刑事案件。执业精神:敬业、专注、精益、高效、创新、勤奋、团结、协作。

咨询电话:010-62966117,010-62966717,网址:www.wenqilaw.com,微信公众号:北京文启律师事务所,微信号:13910368757,邮箱:13910368757@qq.com,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农大南路硅谷亮城2号楼B座606

工信部备案号:京ICP备17065156号-1 ,公安部备案号:110108020249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