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文启律师事务所专业代理全国各地民事、商事、仲裁、行政、刑事案件
更多 >>胜诉案例
更多 >>律师团队
联系我们更多 >>
北京文启律师事务所专业代理全国各地民事、商事、仲裁、行政、刑事案件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农大南路硅谷亮城2号楼B座606
邮编:100086
电话:010-62966716,010-62966117
微信:lkglawyer
邮箱:13910368757@qq.com
村委会侵犯村民利益,村民如何维权?
来源:    发布时间:2017-11-03 14:00    作者:    阅读:

       2010年实施的《村委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根据上述条文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对村民委员会作出的侵犯村民合法权益的行为有两条救济途径:一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是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这两条途径均是村民依法获得救济的法定渠道,村民可以选择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其与村民委员会之间的侵权纠纷,也可以选择请求乡、镇人民政府行使行政监督权,依法责令村民委员会改正侵权的决定。

    当村民选择通过行政程序获得救济时,村民一旦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行使监督权的申请,有管辖权的乡、镇人民政府即有履行法定监督职责的义务,不履行监督义务,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上一篇:涉及不动产的案件20年最长起诉期限如何适用?

下一篇:对信访答复不服能否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友情链接
梁开贵律师博客 梁开贵律师微博 北京文启律师事务所博客 北京文启律师事务所微博 梁开贵律师QQ空间
首页|建言献策|联系我们

北京文启律师事务所专业代理全国各行地民事、商事、仲裁、行政、刑事案件。执业精神:敬业、专注、精益、高效、创新、勤奋、团结、协作。

咨询电话:010-62966117,010-62966717,网址:www.wenqilaw.com,微信公众号:北京文启律师事务所,微信号:13910368757,邮箱:13910368757@qq.com,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农大南路硅谷亮城2号楼B座606

工信部备案号:京ICP备17065156号-1 ,公安部备案号:110108020249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