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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补偿协议是否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来源:    发布时间:2017-10-26 13:22    作者:    阅读:

      行政复议不仅具有解决行政争议的功能,更是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纠正的一种监督制度,相对于行政诉讼而言,通过行政复议完善行政机关内部监督、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更具有方便、快捷的优势,因此在立法设置上,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比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更加宽泛。

      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受案范围采取了不完全列举及明确排除的方式给予规定,给行政复议范围预留了发展的空间,以适应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和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需要,因此仅从该法的明确列举并不能判断行政协议是否排除在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外。

      从该法对受案范围的兜底规定可以看出,凡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权益的,都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解决,法律明确排除的除外。对于行政协议并没有被行政复议法明确排除在行政复议范围之外,因此将行政协议纳入行政复议范围符合行政复议法的规定。

      此外,从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衔接关系上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现行行政诉讼法已将征收补偿协议纳入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因此对征收补偿协议不服,亦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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