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先生
【代理律师】梁开贵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市沙坪坝区凤凰镇人民政府
【办案经过】
当事人李先生在重庆市沙坪坝区凤凰镇某村拥有房屋,因本村要进行工业园区建设需要征收土地,当事人的房屋属于征收范围。因为在拆迁补偿上双方始终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当事人一直拒绝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上签字,为了防止强拆的来临,争取合理的拆迁补偿,思来想去李先生及家人最终决定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后辗转多处最终委托了梁开贵律师代理维权。
梁律师介入本案后第一时间便对本案征地程序从是否是基于公共利益的征拆目的、征拆主体是否合法、征拆程序是否合法以及补偿是否符合法定标准等关键点进行详细筛查,律师介入之后当事人于2016年11月7日收到重庆市沙坪坝区凤凰镇人民政府作出的《通告》:限本案当事人于2016年11月9日自行搬迁,逾期将进行处理,后来镇政府又声称将于近日强制拆除当事人的房屋,李先生一家瞬间陷入恐慌,不知如何是好,于是很快便将此消息转告给文启律师,文启律师通过对该《通知》进行认真分析,最终认为镇政府做出的该《通告》不论在程序上还是在实体内容上均构成违法,其中最为显著的违法点则是镇政府并无做出该《通告》的主体资格,涉嫌超越职权对行政相对人设定义务,于法无据,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于是便协助当事人首先向沙坪坝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请求立即决定停止执行强制拆除申请人房屋的违法行为并撤销镇政府做出的《通告》。
被申请人沙坪坝区凤凰镇人民政府称:根据渝府地{2016}X号批文批复,申请人房屋及部分承包土地属于征收范围,该X社集体土地以及地上构附物已于2016年6月14日签订了集体资产补偿协议,并于同年10月9日补偿款支付到位,且该社召开了集体经济组织户主代表会,讨论分配了集体资产,但是申请人至今仍未签订住房安置协议,基于此才于2016年11月5日在征地范围内发出该《通告》,里面并无申请人所说的强制拆除其房屋的行政行为;
此外,被申请人还认为其发布的《通告》是针对不特定多数人的抽象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故恳请沙坪坝区人民政府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梁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明确规定,认为被申请人作为乡镇人民政府,并非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工作的法定机构,其在征收工作中的地位仅仅是协助征收管理部门开展工作,并不具备做出公告的法定主体资格,涉嫌超越职权,于法无据,既然做出《通知》的主体都是非法的便无需再审查其内容的合法性。
【胜诉】
沙坪坝区人民政府根据案件事实、法律依据及大量证据,最终采纳了梁律师的意见,认为凤凰镇人民政府并不具备做出该《通告》的主体资格,于是作出如下行政复议决定:
撤销重庆市沙坪坝区凤凰镇人民政府2016年11月5日作出的通告。
【律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也就是说,这个法条中明确规定了征收行为的实施主体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除此之外,县级以下人民政府或其他行政机关以及个人均无权超越职权对行政相对人设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