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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漳州胜诉:漳州市建设乡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及强制执行均被确认违法
来源:北京文启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7-10-24 20:52    作者:北京文启律师事务所    阅读:

【案情提要】

    胡氏夫妇和自己的一双儿女生活在福建省诏安县建设乡某村,一家人在自家的承包地上从事农业生产,种植果树,开挖鱼塘,养殖家禽,并在承包地上搭建了少许农业用房。一家人依靠着这块土地从事农业生产,虽然辛苦但却也是平静幸福。然而2014年9月5日,一群身着统一制服的不速之客开着挖掘机浩浩荡荡来到现场,不由分说便开始强制填埋鱼塘,损毁农业设施,毁坏果树,赶走家禽。原告的农业设施瞬间被夷为平地。原本平静的生活被打破,生活受到严重影响,农业生产无以为继,一家四口人面对此景茫然不知所措。但是他们很快就冷静下来,决心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经过层层筛选,最终选择了梁开贵律师代理此案,相信公正的法律会给自己一个说法。依法维权的帷幕渐渐拉开。

【办案掠影】

    梁开贵律师在接受胡氏一家委托之后,对案件的情况进行了详实的了解,经过层层的抽丝剥茧,慢慢在心中还原了案件的情况,形成了一套缜密的思路。梁律师做了充分的准备,对委托人提供的证据进行整理并形成完整而缜密的证据链。庭审中,被告极力否认其实施了强制行为,将征收行为定性为村民行使自治权并将一切行为推给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也出庭自认系其实施,一切与被告无关。同时被告也提出,占用原告的土地是用于修建乡村公路,属于公益设施建设,依据相关规定,并不需要取得征地批文。但在原告充分的证据及律师对证据及法律的合理运用面前,被告的一切辩白都显得苍白无力。最终,经过两日、两次庭审,法院以26页判决书的篇幅确认被告征收及强行执行行为违法。

【律师说法】

    近几年来随着不断的发展,土地征收已经成为中国乡村中不可避免的事情,但是没有人可以明白农民对于自己的土地的感情,更何况现在很多的征收却是有很多不合法不合理的地方,补偿款过低也导致征地之后的失地农民生活无着。

    土地征收作为一件攸关民生大事,对于征收的程序和补偿标准有着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该款明确了土地征收批准的主体,任何未经批准的征地、超范围征地都是违法的。

    对于强制执行也是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制,以达到保护被征收人的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第三十六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第三十八条:“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上述法律条款明确的表述了当事人对于行政强制执行知情权、申诉抗辩权、以及在行政强制执行前需要经过催告。

    面对非法的强拆与征收,被征收人不应该沉默,沉默就是对于违法的纵容,学会依法维权才是最明智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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